繼承人之一失蹤多年,如何辦理繼承呢? |
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及公同共有登記
陳代書提醒,「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往生者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未依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萬一有其他原因無法在期限內完成申報,可以至國稅局申請延長時間,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另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
若有部分繼承人未能出面辦理者,仍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的規定,可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代位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則無因逾期而被處罰鍰的問題,也無被收歸國有的風險。
共有物分割之訴、死亡宣告
本例中,雖繼承人之一已失蹤多年,在無法確認其生死的情況下,失蹤者之繼承權益仍受到法律保障,不得被其他繼承人剝奪,因法律有規定6月內期限問題,陳代書建議,可由「繼承人之一」先為全體法定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避免逾期受罰。完成登記後,可再由繼承人間討論是否向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之訴確認各繼承人間分別共有的持分比例或聲請「死亡宣告」確定後,持法院判決內容,向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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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崧銓代書 02-29233662, 0930986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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