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有幾個重點要討論:
- 平等互惠原則
外國人要申請在台灣取得不動產,以「台灣人能在該國家取得同樣不動產權利」為限,意思就是兩國人民權利平等,「你同意我的國民取得權利,我同樣就給你的國民取得權利」,內政部有頒佈「平等互惠原則」參考表,可供查閱。
- 土地法限制
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因此要先確認欲取得土地的使用分區性質,避免買賣契約簽立後,造成無法過戶登記的窘境。
- 貸款限制
一般來說,願意承做的銀行較少,且多要求要提供「居留證」+「台灣地區保證人」,貸款成數大約落在7成上下。本例L小姐之先生具英國籍,屬「完全平等互惠國家」,且購置「建地」,不屬於土地法第17條限制範圍。貸款方面,因能提供居留證及台灣地區保證人,故如無其他意外,應能順利過戶登記完成。
法令參考:
互惠國家一覽表請參閱內政部地政司網站
土地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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