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6

親人在海外無法回台,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或分割繼承?

親人在海外無法回台,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或分割繼承?



一個忙碌的下午,事務所的大門電鈴響起,依往常經驗推斷,原以為是郵差或快遞,沒想到是陌生客戶M先生的來所諮詢,匆忙放下手邊工作,詢問來意後,M先生詢問的重點: 


Q :M先生父親於近期往生,因某些家庭因素,現長期居留在美國海外的母親、兄長無法回台灣配合辦理後續繼承事宜,該如何處裡呢?

A:如果在海外之繼承人有個人因素考量,確實無法回台灣親自辦理繼承事宜,可至外交部派駐在該國的大使館、辦事處(本例為: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海外授權書」、「拋棄繼承聲明書」(每份15元美金)認證授權,郵寄回台由在台親友,持授權書代為辦理。


Q:在無法取得授權書的情況下,M先生可否以單一繼承人身分,直接為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A:因繼承登記須在被繼承人(往生者)死亡後6個月內辦理完成,否則會衍生後續問題,超過一定期限,會被政府拍賣,故M先生可先以單一繼承人身分,為全體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取得完稅證明後,辦理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待日後全體繼承人取得共識協議,始得分割(分配)處分遺產。


Q:辦理繼承登記須準備哪些文件呢?

A:辦理繼承應備文件

被繼承人(往生者):
□1.除戶謄本5份(持死亡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申請)
□2.手抄之全戶戶籍謄本5份(戶政事務所申請,公家行庫要求提供,用以確認繼承關係)
□3.土地權狀正本
□4.建物權狀正本
□5.財產清單、所得清單(持除戶謄本至國稅局申請)
□6.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7.存摺影本(封面、內頁2年內補摺至死亡當日紀錄)、定存單,無定存單或存摺者,應檢附金融機構開立之死亡當日存款餘額證明。(應由繼承人之一,持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身份證正本,向金融單位申請)。
□8.遺有股票,應檢附「集保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或證券公司開立之死亡當日股數餘額證明(向證券公司申請)。
□9.遺有汽〈機〉車者,應檢附汽〈機〉車行照影本(向監理單位申請)。
□10.保單明細(申報除戶時,協請戶政機關通報保險公會確認)
□11.其他相關財產資料(動產、金飾、珠寶……)


繼承人:

□1.印鑑章各1顆(持一般「便章、木頭章」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做「印鑑證明使用」,辦理繼承登記期間需暫借事務所使用。)
□2.印鑑證明各5份(註明用途:「辦理繼承用」)
□3.戶籍謄本各5份(個人、詳細記事)
□4.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建議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能多準備幾份,避免被繼承人財產種類繁多,將來受理機關收受正本文件後,後續如有不足,需再多跑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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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崧銓地政士(代書)從業多年,累積達上千組客戶實務規劃經驗,為客戶順利解決買賣過戶、繼承、贈與、信託、節稅規劃…等不動產相關問題,獲得高度評價(Google 五星級)推薦。

曾任各大建築經理、房仲公司特約地政士、新北市都更推動師、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現為信銓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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