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寺廟登記證有效
- 已為寺廟登記之寺廟,得為登記權利主體。故應先向主管機關(各縣市民政局)確認義務人(賣方)所持有之「寺廟登記證」仍為合法有效。
- 舊寺廟登記證效力至102.12.31止,縱經地方政府延長,其效力亦僅至104.12.31止。
- 如需換新證,需依法提供信徒或執事名冊、組織章程等資料,由主管機關審查核發新證。
申請寺廟印鑑證明
寺廟要出售、處分不動產,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寺廟印鑑證明書」,申請時須檢附信徒或執事大會同意之會議記錄,由主管機關會審查是否符合該寺廟章程之規範內容後,始核發寺廟印鑑證明。
申請寺廟印鑑證明應備文件
- 組織章程或管理規章
- 信徒大會會議記錄
- 寺廟登記證影本
- 寺廟圖記(大小章)
- 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地方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
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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