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接受客戶委任辦理「農地贈與登記予子女」案件。今天的目的地是新北市平溪區,跟承辦人約在區公所集合後,就出發前往土地坐落現場勘查實際利用情形。
按土地於贈與或買賣等情況移轉所有權時,依據土地價值的變化,依法要繳納20%至40%不等的土地增值稅,有時為數萬至上百萬皆有可能,因此辦理此類案件,均需就是否會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法定條件及稅額高低跟客戶充分溝通討論,確認法律效果後才能避免衍生後續稅務問題。 本次要過戶移轉的土地性質雖屬於「農業用地」,但現況仍須符合「做農業使用」的規定,故必須向管轄的區公所申請利用情形的現場勘驗,確認無誤取得「農用證明」後,才能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向稅捐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陳代書過往經驗,土地上如存有相關非農用設施,包括:自行鋪設之水泥﹑柏油農路、可遮蔽風雨之資材室...等,因在施做前多未依法取得管轄機關的核准,故公所承辦人會依法限期地主拆除改善,逾期未改善,則不予核發農用證明。
法令依據: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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